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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集锦(三)就业援助政策

来源:就业处 时间:2023-04-21 作者:睢宁e就业 浏览量: 3380

就业援助政策


一、就业见习补贴

在我县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人员,每人每月可享受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70%的见习生活补贴,并在见习期间享有政府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每留用1人补贴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见习补贴。

咨询电话:0516-68069559

二、“扶贫车间+公益性岗位”补贴

扶贫车间: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设立的,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为目的,由县人社局认定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

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出资扶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低收入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扶贫车间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月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去除个人部分)据实补贴。

咨询电话:0516-68063700、68063706

三、求职创业补贴

我县辖区内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低收入家庭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500 元/人。

咨询电话:0516-88113344

四、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新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标准为每人650元/月,失业补助金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

咨询电话:0516-68063527

五、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优抚对象家庭的;军队退役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给予享受50%的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

咨询电话:0516-68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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