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项目扶持政策
01
市、县级创业示范基地奖励。补贴对象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补贴标准为: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0万元、创业培(实)训示范基地8万元,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5万元、创业培(实)训示范基地3万元。
02
创业赛事补贴。每年举办各类县级综合性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对赛事活动给予 1万元以内费用支持,对参评获奖的优秀项目予以总额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奖励。
03
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县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注册2年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两年内)、复员专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主体,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04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初次成功创业并租用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 基地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创业期限延长至毕业5年内。补贴标准为:租房面积 2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2,400元;20-5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3,500元;50-10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5,000元;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大学生村官在农业产业园创业,租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可放宽至8,000元。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付租金。自营业执照注册2年内且依法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可按年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05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创业期限延长至毕业5年内。补贴对象须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并依法申报纳税,经营主体须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不含劳务派遣服务外包),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2,000元标准,累计不超过20万元。
06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补贴对象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成功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补贴标准为:在加强基地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利用自有住房创业,自营业执照注册2年内且依法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给予每户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07
创业孵化补贴。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08
创业项目开发、转化补贴。建立创业项目开发激励机制和专家评审制度,健全完善县级创业项目库,对于经评审入库的项目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开发补贴。对于入库一年内成功转化的项目,每年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并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项目转化奖励补贴。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招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补贴标准为:创业项目开发补贴1,000元/个,优秀创业项目转化补贴5,000元/个。
09
对符合条件入园创业的大学生,自工商部门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县大学生创业园免费提供面积在20㎡—60㎡的创业办公场所,并提供水、电、网络、通讯等配套设施。
10
对入驻县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负责人、创业大赛获奖选手、优秀项目负责人及大学生创业企业联合会成员、从事创业指导服务工作人员等,经批准参加创业提升培训或外出参观考察的,给予每人8,000元的补贴。
11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12
对我县参评获奖的市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咨询电话:0516-68063532
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
1、创办的企业需在我县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
2、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
(二)支持政策:
1.购房补贴。在睢宁县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 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咨询电话:0516-68063526
2.金融支持。返乡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5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利率内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货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咨询电话:0516-68063700
3.财政奖励。对于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返乡创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相应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咨询电话:0516-68063532
三、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江苏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在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前提下,对富民创业贷支持的十类重点群体,省级财政对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贴息支持,超过30万元的贷款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对其他城乡创业者,省级财政贴息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照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咨询电话:0516-68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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