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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集锦(三)就业援助政策

来源:睢宁县人社局公众号 时间:2024-02-28 作者:睢宁e就业人才网 浏览量:

就业援助政策


一、就业见习补贴

在我县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人员,每人每月可享受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70%的见习生活补贴,并在见习期间享有政府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每留用1人补贴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见习补贴。

咨询电话:0516-68069559

二、求职创业补贴

我县辖区内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低收入家庭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500 元/人。

咨询电话:0516-88113344

三、失业保险金

1.申领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2.享受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最高2010元),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间并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咨询电话:0516-68063527

四、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申请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优抚对象家庭的;军队退役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给予享受50%的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

咨询电话:0516-68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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